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能够确定交通违法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按规定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理……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自动驾驶事故责任判定。
窥一斑而知全豹,本次出台《通知》的突破性让人惊喜。除了权责认定,《通知》更为具有更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搭建了政策通道,进一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试点扩围支持升级
提速商业化发展
在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道路上,我国的政策法规一直致力于与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发展保持一致性。目前,智能网联汽车正处在发展升级阶段,《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正式进入了试点准入和上路通行的崭新阶段,也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参与试点准入、通行和运营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自动驾驶权责划分问题一直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通知》根据试点目标和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的实际情况,明确了试点主体及其参与方式,规定由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试点申报,承担智能网联汽车车辆与系统安全、网络与数据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责任。
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副教授沈煜表示,《通知》具有规范性、全面性、广泛性的特点,从国家层面统一了智能网联汽车上路的通行规范,对于行业而言就像一针强心剂,不仅能鼓励各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更能激发全行业的科研热情。
多年的发展,汽车智能化似乎一直处在分岔口上——是停留在成本更低的l2;还是提高安全冗余,往l3、l4甚至l5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到的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从l2到l3甚至更高级别,最大的区别在于驾驶员身份的变化,在于车辆是否必备驾驶员。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运中心主任周炜认为,《通知》对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具有巨大作用,车企和运营单位要坚持需求导向,在生产和使用环节都应科学合理、合法合规,切实解决现实问题。
三种试点结果
保障“优中选优”
我国疆域辽阔,具有开展上路试点的天然优势。根据《通知》,本次试点的意义不仅限于许可一批车辆在试点范围内开展上路通行和运营活动,还有在实践中检验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的效果和影响、总结经验教训、论证现有管理制度的可行性与科学性,探索进一步扩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规模的有效途径。
沈煜认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准入和上路通行不能只关注于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还应考虑各地的环境和气候特色,用最复杂的真实路况去做测试,就像学生的“错题本”一样,不断发现问题才能去解决问题。
因此,《通知》除了对试点期间准入、通行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定外,还拟定了推广、中止和退出3种不同的试点结果。对经过试点实证效果良好的技术、产品、方案、机制,可以支持其在试点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应用;对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等情况,暂停试点并进行整改;对试点期间发现自动驾驶系统具有无法消除的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当退出试点。简单来说,推广、中止和退出相关机制的设计将保障更好实现“优中选优”的试点目标。
此外,《通知》还以试点形式将智能网联汽车纳入正式的机动车登记管理体系,为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营造了良好环境。在周炜看来,这对智能网联汽车定型具有重要意义,显著提升设计验证效益,加速完善技术体系与管理机制。长远来看,《通知》为相关法律修订及后续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并为当前及下一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产业规范发展给予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聪明车更需智慧路
兼顾创新安全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交通、信息通信系统深度融合的典型复杂信息物理系统。除了“聪明的车”,更需要路侧设备的支持。
《通知》提出,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从政策、规划、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运营资质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加快能力提升,鼓励城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一体化集约化协同化建设。
更高级别自动驾驶不仅是事故责任由“人”到“车”的简单转换,更对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提出了严苛要求。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将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实施效果评估,逐步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经过试点实证的自动驾驶和“车能路云”融合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可行方案、创新机制,梳理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支持进一步推广应用。
创新发展,安全并行。《通知》为智能网联汽车试点通行配置了系统性的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了各项测试标准及相关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应当对自动驾驶系统的交通规则符合性进行测试,以检验其在道路交通环境中的合法驾驶、安全驾驶能力;明确试点使用主体应当为试点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对安全员的资格、能力、培训、接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近期,苏州、上海、武汉等地发文称,将进一步扩大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范围,并提升政策支持力度。不难看出,各地纷纷针对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链等行业痛点,出台相应支持政策,有助于我国多角度、大范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随着《通知》落地,想必将有越来越多的自动驾驶系统在通行期间承担车辆驾驶的功能,你我成为试点中的一员也未可知。
内容来源:中国交通报